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条“本法所称采购,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,包括购买、租赁、委托、雇用等。”以及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条“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、服务。”之规定,招标文件中不可写入赠予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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